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0-05-06

  一、受理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

  2、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3、区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申请人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区国资委办公室申请登记。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进行审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三、提供资料

  1、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2、核销国有资产损失依据材料;

  3、核销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4、审计公司资质材料;

  5、国有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6、国有资产损失残值情况说明。

  四、办理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