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认真履行各级出资人的职责,改善和加强监管企业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落实经营期内经济责任,实现对国有资产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7号令)及海淀区《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意见》京海办发[2003]27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的工作流程。
二、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上述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三、国资委出资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该项审计工作。
四、在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国资委出资的企业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其他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五、根据工作需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科)将组织监管企业审计人员,开展相应的学习培训、交流考察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六、国资委出资的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定期编制企业副职以下领导干部在控股企业任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工作计划须报国资委备案。
七、上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科)备案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及评价依据以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