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资委监督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海淀区国有资产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担保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请求。企业发生担保行为时,需向国资委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担保材料。
(二)企业提交的担保材料应有:
⑴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申请,应写明被担保方有关情况说明、担保原因、担保物、担保金额、担保时限;
⑵主合同和担保合同;
⑶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⑷其他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担保事项经由国资委办公室批转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后,由董事会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主管领导报告初审意见,上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批复意见。董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向企业下达担保批复。
三、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将批复连同上报资料归档备案,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