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海淀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1-10-18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精神,继续深化海淀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现结合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改革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规范改革。

  2、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3、坚持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结合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4、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市场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5、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保护改革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主体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由改革企业的出资人组织和实施。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确定如下:

  1、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案由区国资委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直接监管企业制定。

  2、直接监管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二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由直接监管企业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革企业制定。

  3、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的企业所办企业(三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由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的企业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革企业制定。直接监管企业审核同意方案后,报区国资委。

  4、改革中涉及经营者持股的,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方案应由出资单位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不得委托改革企业制定。

  三、审批权限

  按照管理层次及企业规模,划分制定区国有企业改革审批权限。

  1、区政府决定或批准下列改革方案

  (1)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案,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2)直接监管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二级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其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3)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的企业所办企业(三级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2、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决定或批准下列改革方案

  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的企业总资产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其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3、区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下列改革方案

  除上述由区政府、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革方案外,其余企业改革方案由区国资委批准。

  四、文件准备

  1、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准备:

  (1)改革立项申请

  (2)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改革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④改革的方式;

  ⑤收益目标分析。

  (3)改革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②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③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④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国有企业改革的决议。

  2、方案审批阶段文件准备:

  (1)改革申请

  (2)改革方案主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如改制方案中企业职工意向购买国有产权,职工应能承受公开挂牌交易受让方不确定性的风险);

  ②有意向参与改革的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或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④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3)改革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清产核资报告;

  ②资产评估报告书;

  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

  ④改革后新企业的章程草案;

  ⑤与改革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⑦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

  ⑧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五、改革程序

  1、项目立项。直接监管企业向区国资委上报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改革方案。区国资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按照审批权限,需要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区政府批准的,由区国资委上报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区政府申请立项。

  2、清产核资。依据立项批复,按程序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做好财产清查、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国资委审核。

  3、财务审计。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提出鉴证意见。凡改革为非国有的企业或国有资产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4、资产评估。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5、完善方案。直接监管企业依据评估结果,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改革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及国有企业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6、方案审批。区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上报的改革方案进行审批。

  7、公开交易。区国资委批复同意后,到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产权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区国资委监管使用。

  8、后续工作。做好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并将改革完成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等。

  六、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改革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和实施。

  2、根据权限划分,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经企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按产权关系逐级上报相关文件。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在公开交易过程中,交易事项与国资委审批通过的改革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5、企业在改革中要作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作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直接监管企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解决职工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和职工队伍稳定。

  6、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