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2

  海淀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区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自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材料;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依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各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统一上交;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八条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上交比例统一按20%收取。区财政局商预算单位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或按照行业特征分类进行调整。

  计算企业应交利润时,政策性因素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抵扣事项,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向预算单位下达收益收取通知书;

  (四)预算单位根据收益收取通知书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缴通知书,同时开具“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收益上缴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应一次性足额交纳。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十条 我区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一次性交纳应交利润的,经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研究批准可延期或分期交纳,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分期不得多于三次。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通过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或不主动申报的情况,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五条 对于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