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监管企业向国资委办公室上报改革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
项目立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立项申请;
2. 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革企业的基本情况;
(2) 改革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3) 改革的方式;
(4) 收益目标分析。
3. 改革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 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 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5) 国有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二、根据委领导批示,发展改革科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改革方案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核,提出部门意见,并报主管主任审核。
三、主任办公会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四、根据审批权限,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立项。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国资委后,由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立项批复。
五、考核评价科根据立项批复,组织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工作。
六、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或国有资产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程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按管理权限,由区国资委直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产权管理科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核、产权界定结果确认和对该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或备案。
八、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改革进展,所监管企业完善企业改革方案,向国资委上报企业改革申请及改革方案。方案审批阶段文件准备:
1. 改革申请;
2. 改革方案主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设置方案及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2)参与改革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或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革方案的决议。
3. 改革方案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报告;
(2)资产评估报告书;
(3)改革后新企业的章程草案;
(4)与改革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改革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意见;
(6)改革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九、发展改革科提出部门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必要时,由国资委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
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对该改革项目进行审批;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发改革批复。
十一、所监管企业根据国资委改革批复,到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区国资委。
十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区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三、企业改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等企业改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四、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所监管企业将企业改革全部文件报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