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
2、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3、区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由全民单位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全民单位正进行清产核资的;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供资料
1、产权界定申报表;
2、资金核实申报表;
3、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1-3页);
4、产权界定协议书(样本);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企业成立时章程;
7、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本企业、上级企业、投资单位、合作单位);
8、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证明;
9、需报送对距清产核资最后一个月月末累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原始投入的来源、所有者权益归属进行审计确认。
四、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