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产核资申请与批复
(一)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应向考核评价科提交清产核资书面申请,同时附报企业改制申请、改制方案和改革发展科的批复以及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的相关决议等材料。
清产核资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4.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5.清产核资工作流程安排;
6.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下达批复
考核评价科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下达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批复,并确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点。
二、清产核资实施
(一)考核评价科向企业发放清产核资报表,并解释报表的填报要求和方法,
(二)企业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等工作。
企业在开展清产核资等项工作中应及时向考核评价科汇报工作进度,接受指导和监督。
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盘点进行监盘,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帐进行经济鉴证。
考核评价科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三、资产清查结果的确认
(一)材料上报及审核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将清产核资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考核评价科。
2.考核评价科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材料进行审核,包括:
(1)企业清产核资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企业资产清查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3)企业提交申报审批的经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经济鉴证等数据及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对于企业申报的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证据不够充分的,考核评价科应要求企业补全证据;对于企业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经主管主任审批,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可延长向企业批复的时间。
(二)产权界定、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处理
考核评价科将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数据、审计报告、鉴证等材料移交产权管理科,由产权管理科对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处理等工作。
(三)资金核实
1.产权管理科将企业产权界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处理结果,连同清产核资其他资料移交考核评价科。
2.考核评价科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资金核实,经主管主任审批,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由考核评价科向企业下达资金核实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