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
2、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3、区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申请人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区国资委办公室申请登记。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进行核准登记,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进行备案登记。
三、提供资料
1、国有资产评估申请;
2、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立项依据文件;
3、评估公司资质材料;
4、评估报告书。
四、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