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
2、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3、区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申请人携带有关申报资料到区国资委办公室申请登记。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进行审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三、提供资料
1、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申请;
2、核销国有资产损失依据材料;
3、核销国有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4、审计公司资质材料;
5、国有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6、国有资产损失残值情况说明。
四、办理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