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区属国有企业;
2、区属国有独资公司;
3、区属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4、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区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企业;
2、除未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三、提供资料
(一)产权占有登记
1、按规定填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导出电子数据并打印《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企业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资部门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验资报告;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 变动产权登记
1、按规定填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导出电子数据并打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三)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按规定填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导出电子数据并打印《企业国有资产注销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办结通知形式
提交的材料审批后,电话通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