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6〕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海淀区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海淀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区政府派出,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行监督。
第三条 海淀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办公室),代表区政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资委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区政府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区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第六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人员主要来源:从政府有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中选任。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职称,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监事会的职责,在加强对企业资产和效益真实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把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重大产权处置、经营决策程序、资本收益分配、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领导人的廉洁自持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按时完成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专项报告》,对企业重大事项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要以专项报告等形式及时上报国资委。
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国资委,国资委应当定期将情况报区政府。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按照与企业交换意见的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区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配合监事会对企业进行审计。
国资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必要时提请区政府责成区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命。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区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在原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派驻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或者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章监事会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和起草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出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经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 制定适合监事会工作特点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短期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业务研讨、赴外埠学习交流等形式,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四)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监督检查经费,协助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络与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监督 办法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